编辑:时间:2017-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是由开封市儿童医院捐款,开封市红十字会倡导实施,为救助贫困家庭的脑瘫儿童而共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开封市红十字会救助大病项目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助方意愿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由开封市儿童医院捐助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开封市贫困家庭患有脑瘫的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第六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由开封市红十字博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管委会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为主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审计局、 开封市儿童医院负责同志组成。管委会下设项目办公室和评审组两个办事机构。
第九条 管委会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拟订基金管理办法、救助对象评审细则,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开展项目宣传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兼任。
第十条 管委会项目评审组由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开封市儿童医院业务负责同志,康复方面的专家,市新闻媒体记者等人士组成,负责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向管委会提出审批意见、监督救助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评审组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召集。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面向全市,开展对贫困家庭脑瘫开封籍儿童的医疗救助。开封市儿童医院为指定项目医疗单位,对先心病儿童发放的资助款项由专用基金账户直接划至受助儿童在开封市儿童医院的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二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资助管理贯彻以下四项原则:
1、救助金额2000元,每人申请1次。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救助
1)儿童在治疗过程中死亡;
2)违规使用救助金;
3)其他不属于本救助基金所支付的情形。
3、经审查,故意虚报病情、或隐瞒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救助金。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非现金结算:即所有资助款项均由管委会办公室汇给开封市儿童医院,不与儿童及其家庭发生直接联系。
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儿童,可向“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申请救资助。
(一)是开封市(含所辖县区)户口人员;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三)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脑瘫患者;
(四)自愿申请并愿意接受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及救助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及其家庭,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资助:
(一)到开封市儿童医院如实填写《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资助申请表》,经县(区)红十字会签字盖章后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到开封市儿童医院;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最新生活照片;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儿脑瘫诊断报告单、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并盖诊断专用章)、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并盖复印章);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二)收到救助申请后,由开封市儿童医院初审,再由项目评审组对儿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审核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开封市红十字会收到统一报送的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儿童医院脑瘫儿童救治基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资助对象、资助额在开封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该基金确定500名患者,至500名救助完,如无追加资金,该基金及管理办法自动终止;
(三)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手术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四)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开封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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